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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装备火灾探测报警器

产品详情

火灾探测报警器商品的维护保养与损毁
6.1损毁标准
6.1.1火灾事故检测警报商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年,易燃气体探测仪肾气敏元器件、光纤线商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制造业企业应在产品手册中明文规定商品的预估使用期限。
6.1.2灾检测报警系统商品做到使用期限时一般应损毁。若再次应用,解决全部做到使用期限的商品每一年逐一按本规范检修检验规定和连接复查规定开展检验,并开展系统软件功能测试,全部检验結果均应达标。并应每一年提取系统软件中的感烟探测器,开展以下实验,达标后才可再次应用:
a)感烟类感烟探测器,提取4只,按GB4715开展SH1和SH2实验火的火灾事故敏感度实验;
b)点型温度传感器感烟探测器,提取4只,按GB4716开展响应速度和姿势溫度实验;
c)缆式线形温度传感器感烟探测器,提取2只,按GB16280开展姿势特性实验;
d)线形光纤线温度传感器感烟探测器,提取2只,按GB/T21197开展姿势特性实验;
e)点型红外线火焰检测器、图象型感烟探测器,提取4只,按GB15631开展火灾事故敏感度实验。
6.1.3灾检测报警系统未做到使用期限但合乎下述标准时,应损毁:
a)商品不可以一切正常工作中,且没法开展检修;
b)感烟类感烟探测器不可以校准到制造业企业要求的回应阀值范畴内,且在GB4715要求的SH1和SH2实验火完毕前未响应;
c)温度传感器类感烟探测器在工作温度做到GB4716要求的该种类探测仪响应速度上限制值或姿势溫度上限制值时未响应;
d)点型红外线火焰检测器、图象型感烟探测器的火灾事故敏感度不符GB15631的规定。
6.2损毁解决
6.2.1商品的损毁解决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第551命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商品应用或管理方法企业应创建并维持商品损毁程序处理,搞好损毁解决纪录。
6.2.2正离子烟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应按GBZ122规定开展损毁。应用企业及本人不可随意废置无机化合物烟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应将损毁的正离子烟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按货源供应商退还商品生产厂商、進口生产商或是她们的授权委托收购 企业。正离子烟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收购 后,应将损毁的放射性物质集中化搜集到专用型的放射性物质废料器皿中,随后集中化送到我国特定的废弃物库(场)储放或应急处置。放射性物质废料器皿以及暂存处需有电磁波辐射警示标识。
6.2.3充电电池的损毁应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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